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3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州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原则,即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统一待遇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暂不纳入州级统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四条 实行州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第五条 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州和县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
第六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
对2012年1月1日前已登记注册,应参加而未参加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登记、征缴等工作,原则上按新登记注册单位的管理权限划分办法确定州、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州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县市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全州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县市人民政府执行,纳入州、县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