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标体系考核(80分)
1.固定资产投资(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省级产业聚集区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其他聚集区以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新开工、竣工产业项目(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没有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不得分。项目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市基地办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3.新开工、竣工基础设施项目(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没有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不得分。项目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市基地办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4.主营业务收入(10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0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省级产业聚集区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其他聚集区以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5.税收收入(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5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属地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6.市外资金到位额(15分)
市外资金到位额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得基本分15分,达不到不得分。每增加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加1分。
以属地发改部门或招商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7.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分)
以聚集区上年度比重为基数,比重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属地科技部门和相关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二)组织管理考核(20分)
1.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得2分。
2.有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得4分。
3.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等各项任务得12分,一次完不成或迟报减1分。
4.有支持产业聚集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得2分。
以上以相关文件、材料和报表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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