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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指标体系考核(80分)

  1.固定资产投资(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省级产业聚集区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其他聚集区以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新开工、竣工产业项目(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没有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不得分。项目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市基地办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3.新开工、竣工基础设施项目(1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5分。没有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不得分。项目数量每增加或减少1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市基地办年度统计报表为依据。

  4.主营业务收入(10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10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省级产业聚集区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其他聚集区以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5.税收收入(5分)

  完成当年下达的该项考核指标,得基本分5分,增速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属地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6.市外资金到位额(15分)

  市外资金到位额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得基本分15分,达不到不得分。每增加5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加1分。

  以属地发改部门或招商部门提供数据为依据。

  7.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聚集区主营业务收入比重(5分)

  以聚集区上年度比重为基数,比重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减分不超过基本分。

  以属地科技部门和相关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二)组织管理考核(20分)

  1.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得2分。

  2.有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得4分。

  3.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等各项任务得12分,一次完不成或迟报减1分。

  4.有支持产业聚集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得2分。

  以上以相关文件、材料和报表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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