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管产业聚集区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管产业聚集区(以下简称聚集区)管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加快聚集区建设发展,依据《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90号)和《关于调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际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定量指标的通知》(冀干考通字〔2011〕901号),结合我市聚集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循环化工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区和南部物流等聚集区。
二、考核内容
(一)指标体系
1.固定资产投资;
2.新开工、竣工产业项目;
3.新开工、竣工基础设施项目;
4.主营业务收入;
5.税收收入;
6.市外资金到位额;
7.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二)组织管理
1.机构健全,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
2.有年度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3.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
4.有支持聚集区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其它加分项
1.省、市重点项目;
2.安全生产;
3.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
4.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际知名品牌;
5.研发(技术)中心当年获国家级认定、省级认定;
6.主营业务收入规模。
三、考核办法
聚集区考核实行百分制,完成当年考核指标得基本分。其中,指标体系为80分,组织管理为20分。指标体系以石家庄市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地办)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为标准,根据指标体系、组织管理和其它加分项,核算出各聚集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进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