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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九)其他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对环保合格企业(蓝牌),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优惠措施:

  (一)保持合理的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合理安排政府储备排污指标;

  (三)指导其进行优化升级,达到绿牌企业水平;

  (四)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控制企业的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 对环保警示(黄牌)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和限制性措施:

  (一)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将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进行限产整治;

  (五)对新、扩、改、迁项目申请进行从严审理;

  (六)不发放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七)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停止对企业发放贷款;

  (八)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限制采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九条 对环保严管(红牌)企业,环保部门采取下列监管和限制性措施:

  (一)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常规监测频率;

  (二)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将其环境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四)责令企业限期治理,必要时依法进行停产整治或责令关闭;

  (五)不批准企业新、扩、改、迁项目的环评审批;

  (六)不发放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七)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停止对企业发放贷款;

  (八)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停止采购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督分类管理办法》(深环〔2005〕1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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