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第三章 环保信用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对其管辖企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居环境委。

  市人居环境委在7个工作日内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评定企业,并在市人居环境委政府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被评定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或者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对复核申请进行审议,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居环境委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即时将评定等级降为环保严管企业(红牌):

  (一)发生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三)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各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发现重点排污企业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人居环境委。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标志调整为红牌,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优惠措施:

  (一)减少现场监督检查和降低常规监测频率;

  (二)优先安排政府储备排污指标;

  (三)优先办理改、扩、迁建项目申请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四)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或者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五)推荐授予鹏城减废、绿色企业等称号;

  (六)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服务;

  (七)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优先采购其产品或服务;

  (八)推荐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典型宣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