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保信用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对其管辖企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居环境委。
市人居环境委在7个工作日内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评定企业,并在市人居环境委政府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被评定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或者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对复核申请进行审议,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居环境委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即时将评定等级降为环保严管企业(红牌):
(一)发生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三)被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各区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发现重点排污企业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人居环境委。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标志调整为红牌,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优惠措施:
(一)减少现场监督检查和降低常规监测频率;
(二)优先安排政府储备排污指标;
(三)优先办理改、扩、迁建项目申请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四)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或者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五)推荐授予鹏城减废、绿色企业等称号;
(六)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服务;
(七)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优先采购其产品或服务;
(八)推荐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典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