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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

  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措施。

第二章 环保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七条 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根据下列环境行为进行评定:

  (一)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三)排污总量控制情况;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五)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环境投诉和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情况;

  (七)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情况;

  (八)重点排污单位的其他环境行为情况。

  第八条 重点排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评定周期内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为100%;

  (二)固体废物贮存符合要求并得到妥善处置;

  (三)排污总量控制符合要求;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满足处理要求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有效环保投诉,或者受到环保投诉但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七)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第九条 重点排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评定为环保合格企业:

  (一)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均达80%以上,且废水排放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和氰化物超标在3倍以下,或者二类污染物超标在5倍以下,或者废气排放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在0.3倍以下;

  (二)没有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情况;

  (三)年度排污总量超过许可量30%但不超过50%;

  (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基本满足处理要求但运行状态需要改正;

  (五)上年度出现2次以下未如实进行排污月申报的行为,或出现2次以下未按时缴纳排污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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