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集体决策程序和受让主体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管,规范集体资产产权交易。
第五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的清理和管理工作,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第七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应当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按照本规定缴清地价的,用地确定为商品性质。
对于已经转为商品性质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可以申请按照合法评估机构核定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登记。
空地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以下规定缴交地价:
(一)工业类用地,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
(二)居住类和商业、办公类用地,建筑容积率在3.2以下部分(含3.2),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在3.2至4.5之间的部分(含4.5),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0%缴纳地价。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落在建成区,符合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地价测算按照《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收,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交易按下列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