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69号 2011年12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
设区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
社会保险法》、《
失业保险条例》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3号)要求,在总结失业保险设区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失业保险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功能。
二、目标任务
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工作发展情况,从统收统支或部分统筹模式中任选一种。各设区市市级统筹原则上于2012年年底前实现。
三、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统筹模式。
1.统收统支模式
(1)实施统收统支的设区市,全市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规范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逐步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