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本级合肥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要达到的效果。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绩效报告和问责制度组成。
第三条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办法,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和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再评价。预算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论证。审核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中同时批复。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管理发现偏离绩效目标时,应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