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2012年省重点项目安排529个,总投资27096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369个,总投资1779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760亿元;预备重点项目160个,总投资9303亿元。为强化组织管理,打好重点项目建设战役,确保顺利完成全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级和分类
(一)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省属项目、跨设区市项目及铁路、高速公路项目列为省管项目,由省直单位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作为考核省直单位的依据;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列为市管项目,由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依据。
(二)考核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和外资、台资类项目中属于特许经营的项目列为考核类项目,即对此类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其余项目列为服务类项目,不进行年度考评。
具体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另行下发。
二、项目分级管理和建设单位职责
(一)分级管理单位职责。项目由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级管理,主要负责跟踪、检查、监督所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本单位、本行政区内有关问题,对项目投资完成等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省重点办和有关单位;积极推进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配合省重点办抓好相关项目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开展考核类项目建设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考评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对于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重点办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各类验收制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管理,全面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着力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甲供甲控工作,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进度衔接、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措施,及时排查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节能评估各项措施;要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有序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指定专人按时按要求向省、市重点办及有关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