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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层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村(居)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大厅办公面积(含前后台)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窗口一般不少于5个。

  将政府服务领域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逐步延伸到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代理);完善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在社区就业、劳动保障、救助、康复、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功能。各区按照上述要求,于2010年9月底前统一制订本区的村(居)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公布。各镇(街)按照指导目录组织有关事项统一进驻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和协助镇(街)落实政府服务延伸到村(居)工作。

  镇(街)对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系统的培训机制。新聘工作人员需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经区、镇(街)培训后上岗。各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培育好行政审批服务基层代办人员队伍。

  各进驻窗口要按照全市统一制订的《佛山市行政服务标准》,规范审批行为,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办事大厅安排显著位置,公示中心服务内容、办事流程、人员公示等信息,公示中心咨询投诉电话、12345行政服务和行政投诉热线以及网络投诉等服务救济渠道,摆放本大厅各窗口办事指南并及时更新补充。各窗口席位公示进驻部门、服务范围和当班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等。

  办事大厅要设置、张贴各类服务指引和提示;业务量大的服务大厅要根据实际安装排队叫号、服务评价、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及POS银行缴费系统等设备设施。

  办事大厅各窗口要安装信息化设备设施,工作人员代办审批业务要统一使用区级审批业务系统。办事大厅内摆放1台以上的网上审批服务自助终端设备,方便办事人进行网上申报和查询。

  (三)机构编制标准

  镇(街)在各村(居)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机构,该机构统一承担政府延伸到村(居)的各类管理服务职能,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所在村(居)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延伸到村(居)的服务以“一村(居)一中心”或“多村(居)一中心”的形式实行集中办理。其中,以“多村(居)一中心”模式设立的行政办事大厅,其主要负责人由镇(街)指派专人担任。

  镇(街)根据村(居)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及服务内容等核定工作人员数量,统筹解决工作人员工资。工作人员可按政府聘员的形式,从村(居)现有专职工作人员、村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中灵活调配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一村(居)一中心”模式的中心,其工作人员可由村(居)“两委”干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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