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层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10]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基层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规范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佛山市基层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规范指导意见
为落实全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按照《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4号)和《政府服务延伸到村居工作指导意见》(佛府办〔2010〕81号)的要求,对镇(街)、村(居)两级基层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规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标准化原则。落实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规划和标准,确保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形象标志、布点设置和服务标准。
均等化原则。落实简政强镇事权下放和政府服务延伸到村居的工作要求,同一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办事规则要基本一致,实行无差别化服务。
属地化原则。基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由各区政府负总责,镇(街)主抓落实、村(居)全力配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因地制宜。
便民化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满意为宗旨,要切实将真正便民高效的政府审批服务职能下放到基层,集中到中心,方便到群众。
二、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一)布点设置规范
各区按照“一镇(街)一中心”的原则组建行政服务中心机构和办事大厅。
区行政服务中心所在地的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其办事大厅可单独设立,也可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对外服务,具体由区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后,政府部门在镇(街)一级设立的其他审批服务办事大厅,如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等,原则上要整体进驻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如此类办事大厅与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的距离在500米范围内的,可以加挂“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如工商)办事大厅”牌子的名义保留,其窗口服务纳入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