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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面5 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 米内;

  (四)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第十三条所述各项工程作业活动。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作业单位的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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