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201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含本市内的市际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管理、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和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