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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10]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六日

  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以下称省指导意见)及省市关于加快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工作部署,结合《佛山市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的要求,现就推进全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政策

  本实施意见与省指导意见配套使用。关于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适用对象、省统一的积分指标和分值、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制度、农民工城市居民证制度等按照省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的规定执行。关于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具体办理程序、管理办法及市统一积分指标和分值等具体事项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中,省统一指标的积分方法按省指导意见执行,市统一指标的积分方法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入户条件

  根据省市积分指标体系,对提出积分申请的农民工进行积分登记,登记的积分按省统一指标和市统一指标积分合并计算,累计总分进行排名,统一在网上公布。农民工积满60分且积分排名达到迁入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当年入户规划名额之内的可入居住地或就业地非农业户口。当条件成熟时进行全市统一积分排名,入户地点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三、入户管理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农民工提供完备的资料(具体资料见指标及分值表)向迁入地所在镇(街道)人社部门或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每年9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进入下一年度入户管理。人社部门或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项目“共享服务系统”积分制入户模块。各区人社、社保、公安、计生、税务、工商、卫生、国土、住建、民政、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以及义工、志愿者机构组成联合核查组于每年9月1日起对提交了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的农民工进行积分并联审核。联合核查组成员单位同时在行政审批网的积分制入户系统中按职能范围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核查的积分指标进行打分。审核后由各区人社部门通过积分制入户系统对申请人所得积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获得入户资格的,由区人社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领取入户卡的具体地点由各区确定),入户卡有效期为1年。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农民工,可按省指导意见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部门申请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发入户卡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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