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和方案内容要求
(一)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3、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土地利用分类);
4、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5、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6、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7、履行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建设用地置换应由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置换方案,将原批准的建设用地恢复为农用地。
置换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甲地块用地批准文件号(土地使用证号)、审批机关、审批时间;
2、甲地块土地权属性质、使用人(尚未实施征地或供地的,则属无使用权人)、位置、面积、恢复后的农用地地类;
3、甲地块恢复为农用地后的管理使用方案;
4、乙地块土地权属性质、所有人(使用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六、建设用地置换政策措施
(一)审批权限
1、乙地块凡涉及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现行规定办理。
2、乙地块只涉及属市级审批农用地转用的,若甲地块由各区(原代管市)或市委托各区审批的,则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由市政府委托各区政府办理,审批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指标管理
拟置换用地地块变更为建设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原批准建设用地地块置换而来,不再占用年度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耕地占补
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置换方实施开垦,开垦后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垦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开垦费,由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开垦条件的单位开垦。委托开垦的,应当签订委托开垦合同。
(四)税费规定
1、对于按旧法(即1986年颁布实施的
土地管理法)办理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置换后不需缴纳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