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置换前后,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面积不减少;
(三)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1/2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四)签订置换协议;
(五)履行垦复协议(需垦复的地块);
(六)制定置换方案;
(七)用于置换的地块原则上控制在同一个行政区内;
(八)乙地块办理手续和甲地块原办理的手续相一致(同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业务办理类型)。
四、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办法
(一)上报
建设用地申请置换方向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置换申请(有关材料包括:置换申请书、置换地块的权属证明和有关图纸等),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拟置换用地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连同建设用地置换方案,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审批机关审批。用地报批材料除按现行政策执行外,还要附上以下的材料:
1、甲地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3、建设用地置换方案;
4、甲地块垦复为农用地的确认文件(市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共同确认);
5、涉及耕地的,提供有耕地验收确认权的国土、农业部门确认文件,但批而未用的建设用地提供地级市国土、农业部门确认的材料即可;
6、属地城乡规划部门意见。
(二)办理
1、若用于置换的两地块属同一农村集体所有,原置换地块还未动工建设的,即不需重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在征得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仅需将新地块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连同建设用地置换方案等资料报办理原地块用地审批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具体实施。
2、若用于置换的两地块不属同一农村集体所有,乙地块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审批手续;甲地块须同时办理用地批文及土地证的收回注销或变更手续。
3、甲地块若未开发建设仍为农用地的,即不需上报垦复方案;甲地块若已开发建设,即需履行复垦手续,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垦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