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10]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42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用地置换概念及内涵
建设用地置换,是指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总量不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甲地块”)垦复并变更为农用地,将面积相等、位置不同的农用地(以下简称“乙地块”)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置换适用范围
适合置换的甲地块包括已领取合法用地批准文件(包括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用地)和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务必来源合法、产权清晰。重点考虑盘活利用三类用地:
(一)批而未用的建设用地;
(二)政府统征未利用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
(三)闲置的建设用地。
适合置换的乙地块必须落实项目资金和补偿,实施置换后两年内必须开发利用,不得因为批而未用或闲置而再次置换。
三、建设用地置换基本条件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