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地方公立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按规定享受医疗优惠减免。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由当地光荣院、敬老院负责收养。对分散居住的,当地政府应拨出专款为其修建住房。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购买或租住各级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安置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的,由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所在区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持《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免费进入佛山市范围内的公园、文化宫、展览馆、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收费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持《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优先购票乘坐国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持《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设立优抚对象专门窗口或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