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1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佛山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各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组织领导,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健全拥军优属服务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宣传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计划。每年的1月15日至2月15日、7月15日至8月15日为全市双拥宣传月。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任务,协助驻军做好营房和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驻军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支持军休所、荣军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部队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