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支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
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墙材管理部门报送上月收支报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财政和墙材管理部门应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