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首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积极探索加快本市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本市在浦东新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青浦区和奉贤区10个区,开展首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区(县)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13号)和本区(县)试点方案内容,抓紧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区(县)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梳理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细化试点主要目标和任务,并分解到年度计划,落实到具体单位。同时,建立相应考核制度。
二、上述区(县)要按照沪府发〔2011〕13号文的要求,对试点情况每年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送市服务业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区域进行评估。
三、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区域的政策诉求,积极支持试点区域开展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并主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