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打造广告业发展载体。
建设广东现代广告创意中心,构筑珠三角地区广告产业发展示范平台和专业研究培训基地。依托南方报业传媒文化创意产业园、羊城创意产业园等园区,集聚优质广告企业和高端广告人才。依托现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规划广告创意产业集聚区域,构建我省广告业高端化、集群化、总部型、创新型的集聚发展平台,最终形成以珠三角地区为中心,以创意产业基地为支撑,辐射全省的广告创意产业集群,进一步带动市场调研、广告制作、广告媒体等广告产业链上、下游产业的发展。
(六)加快广告人才资源开发。
按照国家和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落实“珠江人才引进计划”,将广告人才列入文化人才引进需求名录,加强与兄弟省(区、市)和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加大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建设高素质的广告人才队伍。
三、政策措施
(七)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企业或者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广告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广告设计、制作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如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依法予以减免。对新引进的广告企业集团总部,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