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省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机构建设,发挥指导全省、辐射华南的区域资源中心作用。各地要建立与当地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需求规模相适应的公益性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五年内,三分之一的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康复服务机构分别达到国家一、二级标准。按照卫生部《综合医疗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和《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
4.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在现有康复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形式,建设一批省、市、县专门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家属资源中心。全省提供2万个全日制、3万个时段制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学位,为4万名残疾儿童家属提供康复指导、服务咨询。在建的省康复中心要完善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为欠发达地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听力语言训练和听力辅具适配服务。
5.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一批国家重点康复工程,使80万名残疾人得到适合其康复需求的基本康复服务。
6.充分整合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在街道和中心镇建立康园工疗站,开展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工疗娱疗、心理辅导、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到2015年,90%以上的街道和中心镇建有康园工疗站并形成网络。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医疗康复,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列入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依托康园工疗站、康复室和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居家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康复病床、功能训练、精神科服药指导、居家无障碍改造、康复护理、外展活动、心理疏导和上门随访、康复咨询等服务。
7.加大对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康复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和资助标准配套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培训2万名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发挥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对康复专业人才培养的作用。采取政府公开招聘的方式,组建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为欠发达地区基层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康复服务。
8.依据国家《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开展评估、验配、定(改)制、居家无障碍改造、适应性训练和回访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为28万名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大力引进、研发和应用国际及港澳台最新康复技术成果,制订和实施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评估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体系。
(三)教育。
主要任务:
--逐步对0-6岁的残疾儿童实施学前康复教育。到2015年,全省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含专门机构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比例大幅提高。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政策措施:
1.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制订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规范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医疗康复、无障碍改造、师资培训和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等措施,帮助具有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在普通幼儿园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2.着力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通过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等多种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各地级以上市及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综合性、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地区的残疾人数量建设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其他地区地级市要建设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重度残疾儿童教养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