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预防体系,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基层、面向群众;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先行先试;
--坚持落实普惠、突出特惠、讲求实效。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逐步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各地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2.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其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扶贫等公共服务。
3.落实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制订落实机动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生活用水(电、气)费用、挂号费、诊疗费、停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资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研究制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康复管理、康复技术指导和康复服务网络,构建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适应的康复保障机制。
--珠江三角洲和东西北有条件的地区到2013年、其他地区到2015年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行政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采取康复救助措施,为80万名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政策措施:
1.以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构建公办与社会办并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2.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加大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行政区域内户籍残疾人的康复救助经费实行实名制划拨,由当地残联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数与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定额结算。在定点社会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享受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