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走出去”企业基本档案,定期登记企业依法申报的境外业务收入和经营情况,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财务和税收状况,从源头准确掌握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
第十四条 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时,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主管业务部门收到证明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完善征管制度
(一)加强企业境外所得申报管理。审核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及时掌握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等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报送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等资料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同时,根据“走出去”企业办税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需求分析,明确相关标准和要求,细化管理制度。
(二)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规范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
(三)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反避税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与“走出去”企业投资所在地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积极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所在地国家税收当局请求协查“走出去”企业有关税收情报,进一步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帮助企业有效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要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审计调查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四)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与商务、发改委、地税、外汇管理、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获取“走出去”企业的相关信息,以保证我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深化信息管理制度。以我省现有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和功能,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数据运用,建立涉外税收数据库,建立健全网络税收申报平台,构建面向“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信息电子网络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