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强与商务等部门的协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企业境外投资情况,为即将准备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专项服务,及时向企业提供被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纳税环境等信息,包括税收协定介绍、外国税制介绍等。
第八条 帮助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定期向企业介绍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释义,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企业境外投资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等,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对企业在境外可能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帮助企业解决跨国税收争议,及时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以维护我国居民(国民)在海外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海外遇到的税务问题。
第十条 帮助企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物投资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境外财产损失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等。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管理机关要明确职责,配备业务水平高、分析能力强的专业人员负责“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税务征收部门要开辟“走出去”企业的“绿色办税通道”,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实行一个“窗口”集中管理,以提供更好、更快、更优质的涉税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户籍管理
(一)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规定,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自收到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县市区局对有境外投资行为的纳税人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将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作为税务登记变更的项目,并将确定的“走出去”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报市(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