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
284.认证咨询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285.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认监委备案或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286.认证咨询机构聘用被暂停或者撤销认证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287.认证咨询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288.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没收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
(2)《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十二条
289.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处罚种类: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五条
(2)《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九条
290.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检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五条
(2)《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29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和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
(2)《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29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
(2)《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29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或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29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三)行政强制(共11项)
1.封存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
2.封存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而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
3.封存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条
4.封存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5.查封、扣押与计量计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计量器具及其用于计量计费作弊的物品。
法律依据:
《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6.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八条
7.查封或者扣押违法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而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
8.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五十一条
9. 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法律依据: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1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七条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十五条
(3)《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11.暂扣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一百一十六条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九十九条
(四)行政确认(共5项)
1.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四条
2.湖南名牌产品评定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
五条
3.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法律依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
4.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三条
5.地方标准出版单位确定
法律依据:
《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第
三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9项)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六十条、第
八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
五十一条
(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
五条
(5)《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第
六条
2.标准备案,地方标准编号、发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3.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
4.公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法律依据: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
二十条
5.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
四十五条
6.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
九十一条
7.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法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五十八条
8.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三条
9.设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法律依据:
(1)《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三条
(2)《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五条
湖南省纤维检验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纤维检验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四条
2.《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条
3.《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条
4.《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条
5.《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
6.《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5项)
1.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未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进行技术处理;未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棉花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2.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棉花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3.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并监督销毁棉花加工设备、取消棉花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4.棉花经营者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棉花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5.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备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6.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