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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83.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84.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85.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86.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8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88.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8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90.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9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92.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93.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9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9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处罚种类: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96.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97.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98.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9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200.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201.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202.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203.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204.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
  处罚种类:撤销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205.认证机构或指定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处罚种类:撤销批准或指定文件、撤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
  206.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处罚种类:暂停执业、撤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207.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指定或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208.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209.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列》第六十七条
  210.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21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211.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212.认可机构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的,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处罚种类:五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八条
  213.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
  214.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15.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处罚种类: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1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217.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218.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21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220.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22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222.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22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6
  22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或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22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226. 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227.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22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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