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99.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四条
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
101.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文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10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10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10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
10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六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10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条
10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一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
10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
10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三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11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11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11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或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条
11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
11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二条
11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文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116.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文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11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四条
118.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
119.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文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12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12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12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
12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六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12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条
12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
12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
12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
12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1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13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六条
13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四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七条
132.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133.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第
三十四条
134.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
135.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136.组织机构自成立三十日内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自批准或核准三十日内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组织机构依法终止、原组织机构自批准、或核准注销、撤销三十日内未办理注销登记、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
137.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组织机构代码、使用失效、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并销毁代码证
法律依据:
《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138、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139、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并销毁代码证
法律依据: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140.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第
六十条
141.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条
14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一条、第
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