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67.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
68.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不能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69.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超出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使用或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70. 伪造、冒用、买卖、转让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
(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三条
7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
(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5)《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三条
(6)《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七十九条
(7)《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
(8)《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
72.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仍拒不召回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
(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
五十八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73. 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六条
(2)《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至第
三十四条
(3)《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七条
74.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贮存、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安排患有《
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七条
(2)《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五条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4)《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五十条
75.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
(3)《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
76.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
77.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78.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九十三条
(2)《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7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3)《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四十九条
(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八十条
80.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
81.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
九条
(2)《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
82. 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
83. 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召回记录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
84.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销毁的食品,未及时予以销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
85.违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六条至第
八条、第
十一条至第
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
86.违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
87.违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
88.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
89.违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
90.违反《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
9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
处罚种类: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9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法律依据: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93.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94. 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
法律依据: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
95.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八十一条
9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二条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97.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文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98.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文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