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十二条
21.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
(2)《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十三条
22.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六条
(2)《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十九条
23.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不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不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24.经营者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逾期不改;或者破坏计量器具铅签封;或者对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不使用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25.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没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九条
26.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条
27.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28.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29.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
(3)《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九条
30.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合格证不齐全或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
(3)《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九条
31.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
(3)《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九条
32.加油站经营者对需要维修的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或维修后未报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就重新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九条
33.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换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四条
(3)《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九条
34.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
(3)《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九条
35.加油站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或使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范围,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
(3)《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九条
36.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用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条
37.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
处罚种类: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三条
(2)《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
十一条
38、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39、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40、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41、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
42、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
4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
44、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
45、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四条
(2)《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46、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47、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六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一条
48、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条
49、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三条
(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50、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罚款
法律依据: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51、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三条
52、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四条
53、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六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三条
54.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55.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认证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56.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57、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58、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5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60、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61、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62、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
63、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
处罚种类:撤销考核资格
法律依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64、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五十六条
65.未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66.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