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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依据


  (五)地方政府规章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76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6.08.06

77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2.06.01

78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8.08.01

79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8.10.01

80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9.07.09

81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0.04.01

82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0.04.1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7项)
  1、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法律依据:
  (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百四十六项
  2、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
  3、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法定任务的授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5、权限内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6、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质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认可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资质许可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8、权限内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百四十九项
  9、权限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百五十项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11、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1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4、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2)《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15、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省级下放权限市(州)县(市)根据辖区自行审批,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员资格核准除外)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2011年第253号政府令)
  16、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省级下放权限市(州)县(市)根据辖区自行审批,涉及国计民生、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授权除外)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2011年第253号政府令)
  17、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核发
  (省级下放权限市(州)县(市)根据辖区自行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2011年第253号政府令)

  (二)行政处罚(共294项)
  1.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2.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3.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4.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3)《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制造、销售、使用的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7.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8.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9.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
  10.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11.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12.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
  13.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14.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5.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6.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17.使用计量器具不按量值结算交易费用,侵害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8.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19.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20.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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