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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级财政部门同时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级企业依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级财政部门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第十七条 市级企业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2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在申报日后2个月内一次交清。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向市级财政部门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业,直接报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国有资本收益的实现和上交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实现和上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由市级财政部门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责令限期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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