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政策性未弥补亏损。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四类执行:
(一)第一类20%;
(二)第二类10%;
(三)第三类定额上交;
(四)第四类个别特殊行业企业暂缓上交或者免交。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类别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扣除转让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应分得的清算净收入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市级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业未纳入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