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180号)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省政府2011年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各市2012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开展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同政发〔2011〕236号)等规定,制定了《大同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大同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同政发〔2011〕2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大同市人民政府投资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市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