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急通知
(同政办发[201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1〕151号),全面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进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组,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督促,抓紧落实,确保2012年8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高、任务重、耗时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多,利益协调难度大,县(区)、乡(镇)、村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目标明确、有奖有罚,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体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三、各县(区)要加强宣传动员,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等工作中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根据有关精神,凡是到2012年8月底以前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五、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县(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确权登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进行补办登记发证手续,确实属于违法用地的予以拆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