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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应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接入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保密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接入单位在政务外网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产品,必须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准予销售的产品,并报市委机要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外网日常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务外网的实际情况,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务外网主管部门及市电子政务外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任何危害政务外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政务外网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外网运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政务外网和市、县(区)纵向骨干网的运维管理,各县(区)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管理。本溪移动、本溪联通和本溪电信负责具体运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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