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6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溪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外网是国家和省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覆盖市、县(区)的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条 根据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其中,公用网络区用于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互联互通;专用网络区用于实现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之间的虚拟专用网(VPN)相互隔离;互联网接入区用于实现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驻溪机构、政府直属企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可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凡接入政务外网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接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外网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政务外网建设的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单位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