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应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五)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商各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专户。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十一)年终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二)财政部门: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各级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