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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以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受理社会保障卡个人申领业务时,须审核申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经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并办理收费手续后,出具《本溪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

  第十六条 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或参保信息有误的,须由申领人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核实个人信息,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批量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持《本溪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办理申领。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持《本溪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申领。

  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原件。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受理社会保障卡单位批量申领和发放业务时,须审核申领单位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发卡时,须要求申领人立即拆封核对卡面信息,确认卡片印刷质量和卡面信息无误后,领取人签字领卡。卡面信息不清楚或信息有误的坏卡不得发放,须立即收回并上交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重新制作。

  第二十条 申领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在银行服务网点或自助终端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

  第二十一条 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因遗失、损坏等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新卡。

  持卡人遗失、损坏社会保障卡的,在未领取到新的社会保障卡前,可先办理临时卡应急使用。临时卡仅限于就医购药及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使用,使用期限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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