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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分为成年人卡(蓝色)、未成年人卡(绿色)。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年满十六周岁的城乡居民申领成年人卡;未满十六周岁的城乡居民申领未成年人卡,其中未满3周岁的,不加印头像。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功能:

  (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包括参保缴费、就医、待遇领取等);

  (二)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三)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功能;

  (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凭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设立的服务网点查询社会保障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凭卡申请查询卡内信息和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依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申请核实。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学校统一申领。因遗失、损坏等需补办社会保障卡时,由申请人申领。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须提供相关手续并填报《本溪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年满十六周岁及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先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或换领居民身份证后,再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人员须提供如下证件和信息:

  (一)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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