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3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本溪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银联卡规范标准统一制作,为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社会保障和金融服务的电子凭证。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发放社会保障卡工作。
公安机关配合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障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有关社会保障信息无偿提供给公安机关,双方实现信息共享。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监督和协调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受理、制作、发放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等工作,并就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业务指导。
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以及各参保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申领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或绿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隶书)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脑编号、银行卡号、有效期限、头像等)、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序列号、服务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