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医疗卫生服务业。逐步构建适应和谐社会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健康需求和承受能力的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证卫生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享有基本卫生服务的差距,提高卫生服务的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抓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服务。到“十二五”末期,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达标率要达到 93%以上。基本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全市计划免疫五苗全程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维持在95%以上。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以县为单位保持100%,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治愈率达到85%以上。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60%以上。全市合格碘盐覆盖率、食用率分别达到100%。农村住院分娩率达90%以上,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0%以上;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70/万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90%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保持0;提高母乳喂养率;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病患病率下降10%。努力将大同市殡仪馆建设成为国家一级殡仪馆,改进殡葬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项目,最大限度地满足丧主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1、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服务业发展行业导向目录,突出我市特色,进一步细化,并明确政府资金支持方向。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促进服务业优化行业、技术和组织结构,推动服务业与农业、制造业有机融合。对服务业项目实行优先审批、核准、备案。
2、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消除市场分割、行业垄断和所有制歧视。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对外贸易,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开放并享受同等待遇。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范围,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和手续。彻底清理服务业领域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符合的按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体育等领域,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广电、社保、建设等部门同样要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服务的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已经批准的民办医疗机构、小型体育健身服务场所、报刊投递机构及私人图书馆等,均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或公司制形式办理注册登记。推进网上审批、核准、年检和登记等,为服务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
3、促进工业企业向服务领域发展。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鼓励企业细化深化专业分工,将非核心服务业务外包。鼓励煤炭、冶金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向服务领域发展,支持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关闭的企业进入服务行业,扶持能够充分吸纳就业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接续替代产业项目。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发展一批服务业大型企业集团。非公经济在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对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吸纳劳动力以及实施关闭、破产等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