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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在高校、创业在园区”人才工作模式推广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国家级产业园区每年提供不少于 5000 平方米的场所和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省级产业园区每年提供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场所和不少于500万元的资金,市级产业园区也要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资金,作为“双创模式”发展载体和专项经费。每年评选一批市级“双创”基地,给予政策资金等集成支持。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宁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到“双创模式”载体创业发展。对首次创业的博士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引进人才所携项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良好的人才,经评定,纳入“紫金人才计划”资助对象,给予50-3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按“双创模式”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市、区县及产业园区通过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等方式,积极引入银行信贷资金、社会风险资金和天使投资资金等社会资本;积极引导人力资源、商务咨询和知识产权交易等高端专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发展和人才成长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加大区县及产业园区与在宁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双向交流力度。鼓励区县及产业园区选聘在宁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挂职、兼职。鼓励区县及产业园区与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层次人才到在宁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研究员,参与科研和教学工作。推动校企合作共建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等。有关人员补贴由区县、产业园区和相关企业共担。

  第九条 各区县及产业园区与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健全“双创模式”绩效评价机制,以3年为一个周期,区县及产业园区着重评估人才创新项目或创办企业的成长性和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等状况;在宁高校、科研院所着重评估人才在学科建设和科技研发方面的业绩,并确认是否继续列入“双创模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鼓励各区县及产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创建“人才特区”,探索改革创新人才创业扶持、激励保障、市场配置等政策和机制,不断深化拓展“双创模式”的内涵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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