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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修订)》的通知(2011)


  (一)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度。承办单位应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对承办处室实行年度考核。

  (二)跟踪办理制度。对市领导作出批示和当年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跟踪办理,尽快予以落实。

  (三)联系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市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网络,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处室负责人、经办人的变更情况从网上报告交办机关;建立承办单位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沟通制度。

  (四)督促检查制度。对市领导督办的重要建议提案,相关办公厅和工作机构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责任处室制定方案,落实办理任务,认真审核答复意见。交办机关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适时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五)培训和联席会议制度。以多种形式对办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每年举办一次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培训班,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定期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等成员单位轮流牵头召开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协商重要事务,部署工作。

  第五条 复文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一般有以下三种办理结果,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时应在复文的右上角处标明办理结果的类别。

  (一)A类,解决采纳,即所提建议要求解决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所提宏观性建议被采纳:

  l、所提具体问题解决、基本解决或年度内能够解决、基本解决;

  2、所提建议得到市领导、委办局领导重视,有具体解决问题或采纳意见的批示;

  3、所提建议被吸纳到有关文件、政策、意见中,或融入承办单位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之中;

  4、所提建议引起承办单位重视,被列入有关专题会议或有关调研计划之中;

  5、所提建议已有明确规定,承办单位作了说明,建议人、提案人表示认可。

  (二)B类,逐步解决,即所提建议要求解决具体问题被采纳,承办单位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3 年内或本届内能够解决、基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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