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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修订)》的通知(2011)


  1、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复文应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2、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由主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协办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将协办答复意见(见格式三、四)上网;主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将汇总的答复意见上网。及时将复文寄送建议人(联名提出建议的,复文须寄送每位建议人)。通知提案人上网查阅。

  3、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全国及省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牵头办理单位受市政府办公厅委托负责与建议人、提案人联系沟通,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代拟答复文稿(见格式五),在规定期限内将答复意见上网。

  4、在向建议人寄送复文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见格式六),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

  5、在建议、提案答复之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建议人、提案人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七),并报交办机关。

  (五)反馈和再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后,及时转告承办单位。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承办单位应按以下要求重新办理:

  1、在收到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再办理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

  2、相关领导和承办处室负责人要与建议人或提案人再次见面沟通,听取意见,充分协商,重新办理后再次作出书面答复(见格式八)。

  3、重新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相互协调有困难的,报请交办机关牵头协调。

  4、重新办理工作应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需经交办机关同意。

  5、再办理结果要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

  (六)总结。凡办理10件或主办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按时上网。

  (七)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和存档。

  第四条 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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