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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修订)》的通知(2011)

  (二)严肃认真、规范办理。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从实际出发,认真答复,按照程序,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三)创新方法、注重实效。采取多样化的办理方法,尽可能让建议人、提案人参与到办理过程中来,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条 办理范围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政协界别小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会议及闭会期间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交办。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通过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网站(文中的网上均指该网站)进行网上交办;省政府转来的全国及省级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通过网上交办。

  (二)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办和转办四种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阅读、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根据不同的承办方式承办落实。各单位在接到承办通知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及时从网上接收预交办的建议和提案,仔细阅读分析,对预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无异议的,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预交办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提出改办申请和理由。

  2、及时从网上下载打印建议和提案,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单位领导审示。领导班子应对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单位领导应进行批办、领办和督办。

  3、确定建议和提案承办的处室或经办人员,规定办结期限和办理要求。

  4、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直接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三)核查。承办单位要指定专门处室对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扎口把关,对复文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复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终审定并签发。

  (四)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并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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