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11号)
各区县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要求,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办理建议提案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
2011年2月24日
南京市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政协界别小组、专门委员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政协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一条 办理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