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要求并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肉品来源安全合法。
(七)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和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要坚决取消备案;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1年12月)。在全市部署“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2月-2013年9月)。各县区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
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9-12月)。对“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和典型,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成立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进全市“瘦肉精”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各县区尚未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尽快明确细化;已经明确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要强化行政问责,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